《禁蒙面法》終極上訴 《緊急法》如同核彈發射器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1/24 13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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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林宇翔攝)

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透過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,引發多名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,上訴庭早前裁定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中的部分條款合憲,申請人及政府雙方分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案件今(24日)開審。代表議員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時形容,《緊急法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的權力,好比一個核彈發射器發放出無限核能。

代表24名立法會議員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今針對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的合憲性作出陳詞指,《緊急法》屬殖民地時代的過時法律,當年殖民地政府與現時香港特區政府所面對的情況已有所不同,1997年過後,《基本法》18條已列明香港特區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應對方法,因此殖民地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所需的緊急權力已不一樣。李直言,《緊急法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的權力,好比一個核彈發射器發放出無限核能。

李續指,《基本法》56條中提及的緊急情況措施,亦不包括立法,反而《基本法》72(5)條則列明立法會主席有權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。因此即使政府認為有需要訂立《禁蒙面法》,《基本法》已有相關條文賦予行政長官迅速行事的權力,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會的立法權力不受限制,將違反《基本法》。

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,條例已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只可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運用該權力,反映權力並非無限制,但李指出危害公安的情況並無客觀定義。

李又指,《禁蒙面法》草草於9小時後生效,若一個人早上上班時戴上面罩,而他又未有留意新聞,下班時可能已因觸犯《禁蒙面法》而被捕,常任法官李義質疑該人士應有合理辯解,李回應指那他可能會被控以阻差辦工。

李指出,《緊急法》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在欠缺立法會及法庭制衡下立法,即使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只能在危害公安情況下運用權力,但危害公安的定義全屬主觀看法,因此有濫用權力的風險。李又指,經過立法會的立法程序,議員及公眾才可參與,相反,在行會中立法就如黑箱作業,因為行會成員需受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所約束。

李又引用政府早前為對應疫情而緊急立法的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下的附屬法例,禁止食肆全日堂食,有關附屬法例更加於短時間內立即生效,結果就是引致工人需於傾盆大雨下在跟邊進食,這就是繞過立法程序而立法的後果。

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則就《禁蒙面法》的合憲性作出陳詞。陳指出,他們不爭議《禁蒙面法》3(1)(a)條針對非法集結中,需要移除蒙面工具的要求,但在3(1)(b,c,d)條中所指的未經批准的集結,及《公安條例》下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,亦需受《禁蒙面法》所限制,則對基本人權造成不合比例的侵犯。

陳指出,《禁蒙面法》3(1)(b)條的犯罪元素中,甚至沒有訂明犯罪人士需配戴防毒面罩,單憑以頸巾掩面以觸犯條例,條例亦沒有要求執法人員需證明犯罪人士有意圖掩飾身份。陳又指,未經批准的集結,亦可以是完全和平的集結,而在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的103個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中,當中7成亦全程和平不涉暴力。

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,當中3成最終演變成暴力集會,比例並不算低,而且所涉的均屬極端暴力,在執法人員在集會轉趨暴力的時候,才宣布所有人需移除面罩,做法似乎並不可行。陳指出這關乎是否合比例的問題,現有《禁蒙面法》卻限制了所有公眾集會、所有人士,甚至只是在集會附近的路人亦受規限,但常任法官李義則認為,《禁蒙面法》是預防性質。案件下午續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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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